上一回講過一個香港地產界的悲劇,突然令我想起另一個更經典的例子,而這個事件 都關係到我身邊很多的人,而且我亦目睹部分的過程。
在1994年,香港仔城都道添喜大廈發生了塌篷慘劇,導致1死13傷。死者是在酒樓大 門口售賣報紙的女仕,而簷篷是屬於一間在添喜大廈1-2樓的酒樓─新好酒樓。倒塌 的原因是新好酒樓正在進行簷篷工程並打算在簷篷上加一個大魚缸,這其實是屬於違 規加建的工程,所以簷篷便因為不勝負荷而倒塌,因此死者家屬便從民事起訴向酒樓、 承建商、業主、管理公司等六個團體。 法庭的判決是新好酒樓持牌人、新好酒樓租客、承建商、酒樓大業主、管理公司、 添喜大廈所有業主都需要向死者家屬賠償合共3300萬港元。因此,新好酒樓持牌人、 新好酒樓租客、承建商、管理公司便即時宣布破產。在一舜間大量員工即時失業,而 且在大廈重修的一個多時,添喜大廈的數間街舖都需要被迫休業,員工亦被迫放無薪 假期。法庭的判決令這次意外的受害者以幾何級數般上升,簡直是火燒連環船。 最無辜便是93戶的添喜大廈小業主,他們完全與這件意外無關,而且他們亦因這次 意外令他們出入不便,但他們每戶需要負責近10萬港元的賠償。但是這大廈是沒有購 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所以小業主需要全數自己承擔。 由於這大廈是離我就讀的中學很近,所以當中有不少住戶是我的同學或師兄師弟。 當中大部分的住戶都是草根階層中最草根的一層,我不少同學都是靠政府全數支持學 費和書薄費。其他的住戶很多都是退休的漁民,上岸後都是街市、餐廳等地方從事一 些低層的工作,所以10萬港元的賠償金額是遠遠超出他們的經濟能力。 當時添喜大廈的小業主當然高呼無辜,而且他們亦不知如何申訴,於是我校長便安 排一名從事律師的大師兄為添喜大廈的業主解釋法官的判詞,亦順道在30年校慶的時 間回饋社區。 雖然我大師兄不能夠改變法庭的決定,但至少讓各小業主明白個中的情由,而他們 全部都沒有能力向法庭上訴。因此,部分業主已盡力償還相關款項,但悲劇不是止於 此。 由於新好酒樓持牌人、新好酒樓租客、承建商、管理公司都宣布破產,所以原是他 們負責的賠償償便轉由由大業主和各小業主負責。因此,添喜大廈的小業主每戶便需 要由10萬港元增至25萬港元。對這些小市民來說,2.5萬港元已經是天文數子,更何 況是25萬港元。 由於大部分小業主一直未能理行賠償責任,在2005年被法院立令清盤,因此添喜樓 的小業主便可能因此成為無家可歸之人。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房協便向各業主借出 賠償金額,並提供3年免息貸款期,之後的10年貸款便需要根據銀行的利息計算,業 主需要在13年內完成還款,但是這些小業主在事後10多年後仍然無力償還相關貸款。
最令他們氣憤的事,管理公司的東主暗中將他自己的資產轉換至一間空殼公司,雖 然最後被發現他刻意虛報並發假誓,因而入獄6個月。但據我所知,儘管管理公司被 定罪,他們仍是沒有作出賠償。 另外,在1994年遷入的新業主便成為更無辜的一群,雖然他們在事發之後才遷入, 但法庭的判決是在他們遷入之後才發生,所以都需要負責賠償,儘管多番追究上一 手的業主,但是都相當難爭取到合理的回复。 另外,由於報紙檔都是經營街坊街里的生意,所以死者家屬的身份便很快被披露, 因此在法庭判決後一直受到苦業主和因此事而失業的街坊的白眼和閒言閒語。我相 信他們根本不會想到這樣的起訴會做成如此大的風波,並且製造出無數無辜的受害 人,但一切的事情在法庭判決後已變得太遲了。 添喜大廈的小業主與這次意外是完全無關,但是由於整個物業權的擁有人是需要負 責相關的賠償,所以在法理上他們是有責任的。不過,最可悲的是他們不單需要負 責自己部分的賠償,還需要負責別人部分的賠償,這真是不幸中的連環不幸。 因為這一件事情令部分小業主因無力償還債項而走上絕路,真是無枉之災。 一件意外在1994年奪走了一條無辜的性命,在10多年後的今日還是餘波未了,為此 而喪生的人還可能陸續增加。 在此我提醒各小業主一句: 在買樓前必須查清楚大廈物業是否有官司纏身,或者業主立案法團曾否作出任何大 廈維修的決定,如有的話就必須要賣家清楚理行他應付的義務,否則可能引來無枉 之災,另外就當然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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